安全生產曝光臺是用于曝光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和典型生產安全事故的專門平臺,汶上縣安委會辦公室針對在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進行曝光,旨在警示教育各生產經營單位對標自查自糾、舉一反三、查漏補缺,從而有效消除事故隱患,遏制事故發生。現將檢查中發現的有關事故隱患曝光如下:
安全曝光
典型案例
2025年9月,根據相關工作安排,汶上縣應急管理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會同巡查科到某化工企業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違法行為:1.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2.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該企業行為違反: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企業違法行為1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企業違法行為2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普法時間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供稿: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編輯:楊茜雯
審核:侯 立
終審:魏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