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DR—2022—0010003
汶政發〔2022〕12號
汶上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汶上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駐汶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汶上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汶上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汶上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要求,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及發展規劃,特制定本方案。
一、劃分原則
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區劃以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有利于提高聲環境質量為宗旨。區劃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區劃應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確定。應覆蓋整個城市規劃區面積。
(二)區劃應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三)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km2。
(四)為便于環境管理和治理,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
(五)嚴格控制4類功能區范圍。
(六)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聲環境功能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汶上縣城市規劃區,范圍為:北至二環北路,南至二環南路—吉祥路—泉河大道—G105—二環南路,西至二環西路,東至二環東路,面積為42.31km2。
三、適用期限
本次區劃方案適用期限為5年。
四、劃分類別及標準
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為5類:
(一)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二)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三)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四)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五)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4b類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環境噪聲限值,適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干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如下表規定:
表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時段 | 適用區域 | ||
晝間 | 夜間 | |||
0類 | 50 | 40 | 康復療養院等需要安靜區域 | |
1類 | 55 | 45 | 居住、文教機關 | |
2類 | 60 | 50 | 商業中心區、其他商業、居住等混雜區 | |
3類 | 65 | 55 | 工業區 | |
4類 | 4a類 | 70 | 55 | 交通干線及兩側區域 |
4b類 | 70 | 60 | 鐵路干線及兩側區域 | |
(備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表1中“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將以噪聲敏感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五、劃分方法
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法如下。
(一)劃分次序
區劃首先對0、1、3類聲環境功能區確認劃分,余下區域劃分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在此基礎上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0—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0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于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該區域內及附近區域應無明顯噪聲源,區域界限明確。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2)Ⅰ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其中,Ⅰ類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中規定的居住用地(R類)、公園綠地(G1類)、行政辦公用地(A1類)、文化設施用地(A2類)、教育科研用地(A3類)、醫療衛生用地(A5類)、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類)。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2)劃定的0、1、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2)Ⅱ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其中,Ⅱ類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中規定的工業用地(M類)和物流倉儲用地(W類)。
(三)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4a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將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0m±5m;
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35m±5m;
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0m±5m。
劃分4a類聲環境功能區時,不同道路、不同路段、同路段的兩側及道路的同側其距離可以不統一。依據《濟寧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1年修訂版),本次劃分距離的確定為: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相鄰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50m;相鄰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35m;相鄰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20m。
交通干線邊界界定: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非機動車道路或機非混行道路外沿為邊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的邊溝或路基邊緣為邊界;高速公路以護網處為邊界,無護網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處理。
(2)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2.4b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鐵路干線邊界線外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其原則和方法同4a類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規定。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
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六、劃分結果
(一)1—3類聲環境功能區
汶上縣無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故未劃分0類區。
城市規劃區共劃分1類聲環境功能區2個,面積為1.40km2;2類聲環境功能區面積為18.21km2;3類聲環境功能區3個,面積為9.89km2。對規劃區范圍內12.81km2的以農用地為主的區域,本次劃分未確定其聲環境功能區類型,后續根據其實際開發建設情況劃分。具體見表2及附圖。
表2 1—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
功能區 類型 | 區域范圍 | 面積 (km2) |
1類區 | 五臺山路—寶相寺路—圣澤大街—泉河路 | 0.73 |
圣澤大街—普陀山路—市政路—明星路 | 0.67 | |
2類區 | 1類、3類、4類區以外的區域,見附圖 | 18.21 |
3類區 | 圣澤大街以北—峨眉山路—九華山路—二環西路 | 2.57 |
九華山路—中都大街—如意路—寧民路—二環南路—泉河 | 3.65 | |
二環南路—G105—泉河大道—吉祥路 | 3.67 |
(二)4類聲環境功能區
共劃分4a類聲環境功能區21個,包括21條道路,全長約87937m。汶上縣城市規劃區內未建設鐵路,故未劃分4b類聲環境功能區。(詳見附件1、2)。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根據用地現狀,將汶上縣第一中學片區劃分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為:北至圣澤大街,南至市政路,東至普陀山路,西至明星路。
七、環境管理要求
(一)1類、2類聲環境功能區
1.在居民稠密區、文教區、商業區等一切非工業區范圍內,不準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振動超過標準的工廠、車間、工場,不準增添噪聲超過標準的設備。
2.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3.在居民區、文教區、醫院、療養院、賓館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等應急任務外,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工藝要求連續作業或因交通限制確需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時,須持有生態環境部門發放的《夜間作業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4.2類聲環境功能區中的學校、醫院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場所,周邊噪聲排放源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對上述地區影響。
5.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或流動設備、設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以及經營方式。如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空壓機、音響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聲不超過相應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
6.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應經公安機關批準。
7.文化娛樂活動場所,應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使周圍地區的環境噪聲符合相應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
8.在居民區、風景區和公共場所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干擾他人休息、學習和工作的活動。
9.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
10.在晝間從事室內裝修活動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11.工業企業及固定源設備排放噪聲影響到相鄰噪聲適用區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其排放的噪聲在敏感建筑物應達到該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
(二)3類聲環境功能區
工業企業及固定源設備排放噪聲的,選用低噪聲設備,加強廠房等建筑隔聲,設備加裝隔聲、減震基礎,企業周圍種植喬木等綠化林帶,確保工業企業達標排放。
(三)4類聲環境功能區
1.設置禁鳴區,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禁止鳴喇叭;設置禁行區,限制大型、重型車輛通過。
2.建立健全控制噪聲的管理制度,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無剎車尖叫聲;必須安裝完整有效的排氣消聲器,行車噪聲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允許噪聲標準。
3.車輛管理部門在對機動車輛進行檢驗時,應將噪聲聲級作為檢驗項目,不合格者,車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行駛執照。
4.消防、救護、警用、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警報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5.禁止機動車輛安裝和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防盜報警器。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1.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3.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住建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4.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監督與管理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本方案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九、本方案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
附件:1.汶上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
2.4a類聲環境功能區劃
附件1
汶上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示意圖
附件2
4a類聲環境功能區劃
走向 | 序號 | 道路名稱 | 長度(m) | 道路級別 | 起點 | 止點 | 適用區域 |
東西向 | 1 | 五臺山路 | 4196 | 主干路 | 峨眉山路 | 泉河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泉河路 | 寶相寺路 | 道路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道路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 |||||
寶相寺路 | 東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2 | 尚書路 | 5785 | 主干路 | 峨眉山路 | 泉河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泉河路 | 寶相寺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 |||||
寶相寺路 | 東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3 | 圣澤大街 | 5765 | 主干路 | 西二環路 | 峨眉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峨眉山路 | 泉河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泉河路 | 寶相寺路 | 道路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道路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寶相寺路 | 東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4 | 廣場路 | 5583 | 次干路 | 西二環路 | 峨眉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峨眉山路 | 明星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明星路 | 普陀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 |||||
普陀山路 | 東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5 | 市政路 | 3400 | 次干路 | 泉河 | 明星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明星路 | 普陀山路 | 道路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道路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普陀山路 | 東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6 | 九華山路 | 5397 | 主干路 | 西二環路 | 峨眉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峨眉山路 | 中都大街 | 道路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道路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中都大街 | 東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7 | 新世紀大道 | 3900 | 主干路 | 李崗村 | 中都大街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中都大街 | 東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8 | 如意路 | 2800 | 次干路 | 泉河 | 寧民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寧民路 | 中都大街 | 道路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道路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中都大街 | 明星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9 | 南二環路 | 2150 | 主干路 | 吉祥路 | 寧民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寧民路 | 中都大街 | 道路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道路南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10 | 辰欣路 | 3100 | 次干路 | 吉祥路 | 中都大街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南北向 | 11 | 銀星路 | 5300 | 次干路 | 五臺山路 | 南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12 | 普陀山路 | 5353 | 主干路 | 五臺山路 | 圣澤大街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圣澤大街 | 市政路 | 道路西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道路東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市政路 | 南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13 | 明星路 | 5335 | 次干路 | 五臺山路 | 圣澤大街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圣澤大街 | 市政路 | 道路西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道路東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 |||||
市政路 | 南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14 | 中都大街 | 5466 | 主干路 | 五臺山路 | 九華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九華山路 | 如意路 | 道路西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道路東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如意路 | 南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15 | 寧民路 | 4678 | 次干路 | 廣場路 | 九華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九華山路 | 如意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如意路 | 南二環路 | 道路西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道路東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南二環路 | 泉河大道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
16 | 寶相寺路 | 3134 | 次干路 | 五臺山路 | 圣澤大街 | 道路西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道路東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圣澤大街 | 廣場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17 | 泉河路 | 4380 | 主干路 | 北二環路 | 五臺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五臺山路 | 圣澤大街 | 道路西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道路東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50米內區域 | |||||
圣澤大街 | 光榮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18 | 光榮路 | 2447 | 次干路 | 五臺山路 | 廣場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19 | 峨眉山路 | 3509 | 主干路 | 五臺山路 | 尚書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尚書路 | 九華山路 | 道路西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道路東側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20 | S252 | 1959 | 次干路 | 九華山路 | 南二環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21 | 光明路 | 4300 | 主干路 | 圣澤大街 | 九華山路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35米內區域 | |
九華山路 | 駱莊村北 | 道路兩側各距邊界線垂直距離20米內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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