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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7083000433565XH/2025-02951 組配分類: 汶政辦發
成文日期: 2025-07-28 發布機構: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廢止日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有效性: 有效

汶政辦發〔2025〕2號汶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繼續執行《汶上縣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7-28 10:02 信息來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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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繼續執行《汶上縣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

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汶政辦發〔2025〕2號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推進我縣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過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汶上縣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汶政辦發〔2020〕6號)評估,決定繼續執行,有效期調整至2028年7月29日,登記號調整為WSDR—2025—0020001。


汶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汶上縣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2019年中央1號文件“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爭2020年基本完成”的要求,全面、快速、規范地推進我縣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依據《自然資源部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19〕6號)、《濟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實施意見》(濟自資規發〔2020〕14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集體土地范圍內(二環以內村莊除外)符合登記發證條件而未登記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

已登記分別取得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遵循“不變不換”的原則,原證書仍合法有效。

第二章  工作原則

第三條  嚴格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一戶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法規規章規范和土地確權政策,做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依法確權,規范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將農村違法用地合法化。

第五條  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化解歷史遺留問題。針對宅基地“一戶多宅”、超面積標準占用土地、缺少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等問題,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要求辦理,切實維護群眾的土地權益。

第三章  權利主體認定和“一戶一宅”政策執行

第六條  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權利主體認定和“一戶一宅”政策執行,遵從以下規定: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元,戶主可作為權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農民進城購房后,其戶籍關系未遷移,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三)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且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原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升學、兵役、婚姻、就業、投靠、服刑等情形發生正常戶籍關系遷移成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已建房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后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研究同意,可以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六)農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關系離開原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因婚姻關系居住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但戶籍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建房,在雙方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后按規定申請確權登記。離婚、喪偶后繼續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權益,對其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應當依法確權登記;返回原籍生產生活且放棄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對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應當依法確權登記。

(七)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原宅基地退出并注銷登記。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的戶為準,并由村委會、鄉鎮(街道)確認。

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年滿20周歲并已達到分家單獨居住生活條件的,村委會、鄉鎮(街道)出具證明材料并公告無異議的,可按一戶確權登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按戶申請確權登記:

(一)符合當地分戶條件而未分開居住的農村居民,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二)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三)其他經集體經濟組織研究認為應予分戶的情形。

第四章  權屬來源認定

第八條  宅基地使用權合法的權屬來源包括:

(一)市、縣、鄉鎮(街道)關于宅基地使用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

(二)市、縣有關行政部門關于宅基地使用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

(三)鄉鎮(街道)關于宅基地翻建的批準文件;

(四)各歷史階段頒發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九條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后,公告30天無異議,并出具證明,經鄉鎮(街道)審批,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條  非住宅其他集體建設用地,按以下規定依法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經所在鄉鎮(街道)審核后,可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經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報鄉鎮(街道)審核后,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文件,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經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街道)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二條  宅基地上房屋的權屬來源,按以下要求分階段、分類處理:

(一)2018年1月1日《山東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前的房屋,經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初審,由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出具審查意見;

(二)2018年1月1日《山東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后的房屋,應提供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街道)出具的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2016年10月1日《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實施后,農民個人自建2層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資額不足30萬元且建筑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不含公益事業建設工程)(即限額以下工程),還應提供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參與監督工程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限額以上工程應提供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章  其他問題處理

第十四條  新型社區建設或因土地整理復墾、壓煤搬遷、地質災害避讓等原因拆遷后異地安置上樓的,符合有關政策,可參照城市房地產登記技術標準辦理農村房屋不動產登記。

第十五條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買賣或贈與房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只確權登記一處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另一處只調查不登記。

第十六條  對于已經頒發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提供原土地使用證,查閱檔案信息,經調查,權利人、面積、四至均未發生變化,補充調查房屋信息后進行確權登記;對于權利人未發生變化,面積因測量方法發生變化的,按新方法計算面積,做房地一體的權籍調查,進行確權登記。

第十七條  因繼承、分戶或轉讓原因需要更名的,需提供繼承遺囑(繼承公證書)、分家、轉讓協議或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公告30天農民無異議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證,進行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屬于繼承的,在《不動產權證書》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第十八條  對于農村不動產登記涉及繼承、分家析產、婚姻變化等問題,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行政調解等方式,綜合運用司法公證、律師鑒證等方式解決,不得增加群眾負擔。

第十九條  對于符合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要求的農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上按宅基地用途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現有宅基地及房屋適當用于生產經營的,按照原批準的宅基地范圍、面積和用途進行確權登記。

第二十條  對一些需特殊保護的古建筑村落或其他文物保護建筑,涉及確認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要求,妥善做好相關確權登記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出現以下情形的,僅調查統計但不確權登記頒證: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上述規劃及政策實施前已建成的房屋除外);

(二)已列入土地整理復墾、壓煤搬遷、地質災害避讓等項目區近期需要拆遷的;

(三)屬于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未處理到位的;

(四)土地權屬、界址及相關爭議尚未解決的;

(五)屬小產權房或非法買賣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

(六)空閑宅基地或者房屋已倒塌的;

(七)未按要求提供相關登記資料或缺件的。

第六章  面積標準的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有合法權屬來源的宅基地,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對于未履行批準手續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

(二)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省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省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法定標準面積的,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四)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五)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準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六)歷史上接受轉讓、贈與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過法定面積標準的,按照轉讓、贈與行為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予以確權登記。

第七章  責任分工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縣農村房屋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

(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推進全縣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制定農村房地一體調查確權登記的有關規范和制度規定;負責編制工作方案;負責任務分解、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對符合補辦用地審批條件的,及時指導各鄉鎮(街道)予以辦理;負責調查成果審核、確權登記發證和檔案整理、裝訂、入庫等工作。

(二)縣農業農村局負責依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協助做好宅基地權屬認定管理工作;協助共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項目收集的農戶身份信息、戶籍信息;負責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指導意見。

(三)縣財政局負責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經費預算與保障,并加強資金使用監管。

(四)縣公安局負責擬定分戶條件、具體分戶、發放戶口簿等工作;負責出具家庭成員證明、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等。

(五)縣民政局負責核實婚姻登記信息。

(六)縣司法局負責繼承、分家析產法律文書的指導,通過公證程序或采取“人民調解”方式,出具調解意見書,明確統一登記權利主體。

(七)各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新申請宅基地事項的審批和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的具體實施工作,落實工作機構和人員,建立工作機制,成立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對轄區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情況進行調查,并協助做好處理(處罰)工作;組織人員配合測繪單位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測量;受理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并予以校驗、初審;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房屋權屬來源等證明;制定出臺本鄉鎮(街道)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的具體制度,對各村在宅基地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村規民約進行管控和平衡;組織各村以村為單位進行不動產登記申請,協助做好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書發放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在房地一體調查測量登記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批準的,一經發現,登記無效;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強化責任意識,對申請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身份認定、不動產權屬確認、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真實合法,對未經核實填寫或出具與實際不符的相關證明材料的,追究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的責任,并注銷該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  承擔調查測量的作業單位,對調查測量和權屬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工作中玩忽職守或達不到技術標準由此引起的登記爭議或訴訟,由作業單位承擔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29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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