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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縣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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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汶上縣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縣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縣對人才的吸引力,加強人才公寓管理,特制訂本暫行辦法,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汶上縣委組織部 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汶上縣財政局 汶上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 2024年11月13日 汶上縣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人才強縣戰略,進一步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大力推動招才引智工作,深入實施人才安居工程,解決人才住房的后顧之憂,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公寓是指為我縣引進人才提供的周轉性住房。 第三條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服務人才、統一籌集、統一管理、周轉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則。 第四條 人才公寓的入住對象為汶上縣機關、企事業單位所引進的各類人才。優先保障市級以上人才工程支持人選、“優才計劃”人選等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人才公寓管理由縣委組織部、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共同協調管理。縣委組織部負責人才公寓的牽頭和總體協調工作;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負責審核引進人才資格條件、入住申請,進行房源調配,辦理租賃手續,負責從公共租賃住房中提供人才公寓房源供應、設施維護和物業管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才的需求調查和監督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落實人才公寓房源籌集、運營維護、協調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與我縣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二)本人及家庭成員(已婚家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家庭成員包括本人及父母)在汶上城區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用人單位暫時未能解決住房的且名下沒有商業、辦公、廠房等經營性房產(含已購買但未交付的房產)。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在職、在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的企業人員;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企業人員;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優先保障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和重點行業、部門、企業集中申請的人員。 (四)經人才公寓管理部門批準認可的其他人才亦可申報入住。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分配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租賃人才公寓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統一申請。 第九條 申請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請人填寫《汶上縣人才公寓申請表》,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初審。經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提交申請表和有關材料。用人單位、主管部門須對申請人填報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審核調配。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統一調配房源。 (三)簽約入住。確定為配租對象后,按照公開搖號順序配租,由汶上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條 申請人不接受配租的住房或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合同約定入住的,取消其租賃資格。 第四章 租金及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租賃保證金和租金。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參照我縣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租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因特殊情況需要續租的,需提前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重新提出申請,經審定后續簽協議。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承租人應當及時辦理物業管理相關手續:可根據個人需求,向燃氣、供熱、有線電視、網絡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手續,并承擔所需費用;接到申請的相關單位應提供便捷服務,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裝飾裝修,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他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人才公寓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建設。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主動申報退出人才公寓: (一)租賃合同到期; (二)調離本縣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后未在本縣重新就業的; (三)租賃期間擁有其他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況。 第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人才公寓并扣留個人房屋租賃保證金。扣留的個人房屋租賃保證金,全額上繳縣財政。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租人才公寓的; (二)有違法行為或違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規定的; (三)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四)無正當理由閑置租賃住房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 (五)將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轉讓、合租、改變租住用途以及與其他承租人調換的; (六)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的; (七)其他不符合租賃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承租人個人信息變更不再符合入住條件后應主動向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用人單位提出退租申請,由用人單位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提報。 (二)解除合同。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與承租人簽訂《退房協議》,終止租賃關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應在協議規定時間內繳清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租金結算至退戶的當日(不滿1個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計算日租金),并于3日內騰空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有關規定,被終止租賃合同、收回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取消其今后申請人才公寓資格;通過轉租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部門(單位),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該部門(單位)人才三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同級有關政策同時廢止,如因上級相關政策調整致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相關政策為準。 附件:1、汶上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表 2、汶上縣人才公寓租賃合同 3、汶上縣保障性住房騰退確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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