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及標準 | 牽頭責任部門 |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1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核定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對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60周歲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就醫便利服務 | 設立老年人優先就醫窗口,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化驗、檢查、繳費、取藥等便捷服務,需要住院的優先安排住院。 | 縣衛生健康局 |
4 | 自愿隨子女遷移戶口 | 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隨子女遷移戶口手續,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 縣公安局 | |
5 | 乘坐公交 | 免費乘坐城區、城鄉公交。 | 縣交通運輸局 | |
6 | 參觀公園和旅游景區 | 政府興辦或支持的公園、旅游景區免購首道門票;社會力量興辦的公園、旅游景區,70周歲以上免購首道門票,不滿70周歲半價購買首道門票;半價乘坐政府投資建設的國有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 |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縣文化和旅游局 | |
7 | 進入公共文化設施 | 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 縣文化和旅游局等有關部門、單位 | |
8 | 使用公共體育設施 | 按照時段免費或半價進入政府興辦或支持的公共體育健身場所健身。 | 縣體育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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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訴訟服務 | 為老年人在辦理申請立案、案件信息查詢、訴訟費繳納等訴訟服務事項時,提供優先辦理服務;需要獲得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獲得法律援助。 | 縣人民法院、 縣司法局 | |
65周歲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縣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務 | 每年提供1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建立健康檔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 | 縣衛生健康局 | |
80周歲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高齡津貼 | 落實高齡津貼政策,按規定向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百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縣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養 |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縣民政局 |
14 | 集中供養 |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縣民政局 | |
15 | 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 家庭適老化改造 | 通過政府補貼等方式,對分散供養的特困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改造對象范圍擴大到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等。 | 縣民政局 | |
經濟困難老年人 | 16 | 最低生活保障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縣民政局 |
17 | 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 | 對60—79周歲、80—89周歲、90—99周歲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別發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補貼;對其中生活長期不能自理,身體能力評估為2-3級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85元護理補貼.(經濟困難老年人護理補貼與重度殘疾人等護理補貼不能重復享受。) | 縣民政局 | |
18 | 入住養老機構補貼 | 對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42195-2022)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級并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給予補助,支持其入住養老機構。 | 縣民政局 | |
19 | 家庭養老床位建設 | 為失能、部分失能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居家環境進行適老化、智能化改造。 | 縣民政局 | |
20 |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 | 為失能、部分失能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礎照護、探訪關愛、健康管理、委托代辦、精神慰藉等服務。 | 縣民政局 | |
21 | 公證服務 | 對經濟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申辦公證,按照《山東省公證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法律援助,減免公證費。 | 縣司法局 |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22 | 探訪關愛服務 | 面向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 縣民政局 |
23 | 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 建立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制度,保障經濟困難的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優先入住。 | 縣民政局 | |
24 | 委托服務 | 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依法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就醫等事務。 | 縣民政局 | |
對國家和社會 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25 | 優撫供養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26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老年人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縣民政局 |
27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為殘疾等級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老年人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縣民政局 | |
計劃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 28 |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 | 對60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死亡特別扶助對象,每人每月發放990元特別扶助金;對60周歲及以上獨生子女傷殘特別扶助對象,每人每月發放810元特別扶助金。 | 縣衛生健康局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9 | 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符合條件從事照護失能老年人的人員參加養老護理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30 | 流浪乞討救助 | 依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縣民政局 |
備注:若有關政策出現調整,以調整后的規定為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