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陵園是緬懷紀念烈士的重要場所,為依法維護好烈士陵園莊嚴、肅穆的氛圍和祭掃瞻仰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文明祭掃須知。
一、入園須知
(一)開放時間:08:30—17:30(17:00停止入園),節假日照常開放(農歷除夕至大年初三閉園)。
(二)個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登記入園;團體由帶隊人員提供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登記團體名稱、團體人數入園。
(三)醉酒、儀容不整者謝絕入園。
(四)嚴禁將管制械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寵物攜帶入園。
(五)兒童和中小學生入園須由學校(單位)組織或有家長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特殊人員入園須有隨行人員陪同。
(六)單位、團體在烈士陵園組織開展緬懷紀念活動須提前預約,活動的議程、祭文、悼詞、條幅等內容須同時交烈士陵園預審。
二、行為規范
(一)愛護園內的設施、文物、展品,嚴禁破壞、涂畫、污損。
(二)禁止追逐打鬧、大聲喧嘩、隨意丟棄雜物等不文明行為。
(三)禁止攀爬、坐臥、倚靠烈士墓、紀念碑等紀念設施以及其他不尊重烈士的行為。
(四)禁止私放擴音設備、長時間占用公共設施及公共區域等影響其他人員祭掃瞻仰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五)禁止散發、懸掛、粘貼任何印刷品。
(六)禁止展示、懸掛與弘揚英烈精神無關的旗幟、橫幅。
(七)禁止組織與緬懷紀念烈士無關的集會、游行或演說。
(八)未經批準,不得在陵園內進行自媒體直播、拍攝、錄播、無人機飛行等活動。
(九)單位、團體、個人在烈士陵園組織開展緬懷烈士紀念活動,應當文明有序,遵守有關祭掃禮儀規范,并接受烈士陵園管理。
三、安全責任
(一)祭掃人員對自身安全負責,單位、團體緬懷紀念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和責任,應積極配合烈士陵園做好參加活動人員的安全保障。如遇突發情況,須接受現場工作人員引導,有序疏散。
(二)禁止隨意挪用、觸動和損壞園內消防設施、器材,隨意燃放煙花爆竹,共同維護園區及周邊消防安全。
(三)從事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以及違反文明祭掃須知的,工作人員有權制止;破壞、污損園內紀念設施的,須照價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盡事宜由汶上縣烈士陵園負責解釋。
汶上縣烈士陵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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