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提升行動的通知 |
||||
|
||||
|
魯人社函〔2024〕98號 各市黨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司法局,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辦公廳 中國企業聯合會辦公室關于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36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9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人社字〔2023〕8號),全面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質效和社會公信力,決定于2024年8月至2025年底,在全省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提升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決策部署,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實施省級標準化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擴容提質為引領,加強部門聯動,健全多元機制,夯實基礎保障,深入推進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智能化建設,全面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工作合力、預防化解爭議質效和保障水平,更好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和柔性化解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工作合力 1.根據企業實際設立勞動爭議(糾紛)調解委員會。全省各級工會、工商聯、企聯組織負責牽頭推進企業調解委員會建設。規模以上企業要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有分支機構的,按照分級設立的原則在總部和分支機構分別設立調解委員會。有需求的企業,可在車間、工段、班組等設立調解小組。小微企業可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聯合設立調解委員會,不具備設立調解委員會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明確1-2名協調聯絡員負責企業內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協商調解工作。根據實際需求因地制宜構建商圈樓宇、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聯合調解模式(將現有行業性、區域性的商圈樓宇、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轉型為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聯合調解模式)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聯盟,為廣大市場主體和從業者提供專業集約、聯動高效的調解服務。 2.加強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推進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建設。鄉鎮(街道)調解組織負責人應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擔任,調解員由鄉鎮(街道)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責機構的工作人員和鄉鎮(街道)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法律工作者和取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的志愿者等人員擔任。對有的鄉鎮(街道)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責機構因機構改革發生變化的,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承接部門的聯系協調,確保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力量、調解機制在鄉鎮(街道)全覆蓋。鄉鎮(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負責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化解工作的,要持續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力量進駐,充分發揮多元化解覆蓋廣、保障強的資源優勢,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為就地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專業支持。 3.做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推進仲裁院調解中心建設。市、縣級仲裁院調解中心可依托本級“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等承接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機構一體建設。仲裁院調解中心負責人由仲裁院相關負責人擔任,調解員由仲裁院工作人員、兼職仲裁員,工會、工商聯、企聯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部門派駐人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等擔任。可結合本地實際在仲裁院調解中心增加聯合調解職能,做好各類調解銜接聯動工作。 4.建強商(協)會調解組織功能。全省各級工商聯組織負責推進所屬商(協)會調解組織建設。商(協)會調解組織負責人由商(協)會相關負責人擔任,調解員由商(協)會工作人員和聘請的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相關企業代表等人員擔任,具有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可優先聘任。企聯組織負責推進企聯(企協)多元調解組織建設。加強商(協)會調解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商(協)會調解制度機制,擴大商(協)會調解組織覆蓋范圍,壯大商(協)會調解員隊伍,提升商(協)會調解組織承接案件能力。 5.實施省級標準化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擴容提質。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工商聯、企聯組織負責推進實施。重點針對專業程度、服務能力和社會公信力,修訂完善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評查認定指標,指導現有132家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按照新指標開展提質增效建設。在此基礎上,堅持培育提升存量與發展新質增量并重,到2025年底前按照新指標組織兩批評查認定,推進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有序擴容,實現全省各縣(市、區)及市轄開發區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全覆蓋(轄區內至少1家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進一步增強典型引路、示范帶動效果。 (二)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預防化解爭議質效 6.優化基層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服務。依托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網絡,推動形成勞動人事爭議“大預防”工作格局。以建筑企業、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為重點開展“送法入企”“勞動用工法治體檢”活動,推進調解工作服務站進工地。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商聯等單位共同引導民營企業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幫助企業防范化解勞動用工法律風險,提高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企業調解委員會要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全省各級商(協)會調解組織要發揮熟悉行業特點、具備行業影響力的優勢,推動會員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統一行業內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標準和規范,以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用工;可在會員企業間搭建交流互動平臺,通過用工交流、企業文化建設經驗分享等方式,促進會員企業共建勞動爭議預防機制。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可通過公布電話、發放信息公示卡等方式,暢通與轄區內企業和勞動者溝通渠道,還可有針對性地開展農民工、女職工勞動爭議專場等以案釋法活動,提升維權質效。對勞動爭議極少發生或不發生的企業,做到“無事不擾、有需必應”。 7.強化基層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化解工作。要落實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化解的主體責任,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仲裁建議、企業合規化建設等措施推動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內部協商化解工作。在培育和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意識方面,重點發揮企業調解委員會、商(協)會調解組織、工會組織的作用,通過舉辦勞動者座談會、開設意見信箱、線上咨詢平臺等方式,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在推動用人單位完善協商規則、建立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制度方面,重點發揮鄉鎮(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仲裁院調解中心、工會組織的作用,要以用工人數較多、勞動人事爭議多發的行業、企事業單位為重點,根據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協助推進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化解流程化、場景化及協商結果可執行建設,幫助用人單位提升爭議協商化解能力,推動用人單位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律師等力量參與爭議協商化解工作,工會組織可結合當地實際設立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室。 8.推進基層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實質化解。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接到勞動者關于用人單位用工管理存在問題的反映,及時核實情況,協調用人單位進行整改或向勞動者做出說明;各類申訴渠道和爭議協商平臺要做好咨詢解答、釋法說理、勸解疏導、促成和解等工作,幫助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開展協商,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監督和解協議的履行,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達成和解協議后未按期履行的,協助勞動者申請調解仲裁; 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及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要求開展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建立健全以仲裁院調解中心為指導,以鄉鎮(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商(協)會調解組織為支撐,以調解員(協調聯絡員)為落點的小微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及時有效化解小微企業勞動糾紛。有條件的地區,仲裁院調解中心要建成集多元調解、工會維權、法律援助等多功能于一體的一站式服務平臺,推進勞動糾紛就地實質化解。 (三)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保障水平 9.加強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必要工作條件保障。對企業調解委員會、行業商(協)會調解組織建設所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和工作經費,相關企業、行業商(協)會要予以支持,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列支爭議協商化解工作經費。支持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開展調解工作按正常出勤對待。要結合與“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融合情況,積極爭取所在鄉鎮(街道)的支持,提供必要的調解場所和設備設施,保障工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仲裁院調解中心設置調解室、接待室等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辦案設施設備,保障工作經費;要落實《關于做好2023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工作的通知》(財綜〔2023〕12號)要求,做好政府購買協商調解服務工作。 10.深化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30號),堅持規范引領、滿足需求原則,進一步規范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和場所設置、工作職責、工作程序、調解員證書申領和調解員行為、基本信息公布、法律法規適用、調解協議書、爭議化解情況統計上報等。對調解組織場所面積大小不作統一要求,滿足實際需求即可,可與其他服務功能共用;要有明確調解組織工作職責、工作程序、調解員等;調解協議書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由調解員簽名,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基層調解組織要建立完善調解員名冊制度、調解員激勵和約束機制;基層調解組織要建立受理案件臺賬,如實載明受理爭議當事人身份及聯系方式、案號、案由、涉案金額及處理結果。有條件的地方可建設打造省級標準化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11.健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與其他各類調解組織聯動工作體系。要加強部門溝通,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和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聯合調處機制。探索建立調解員、專家庫共享機制,靈活調配人員,提高案件辦理專業性。要加強融入和服務創新,將勞動人事爭議化解工作有機嵌入“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推動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攬子調處、全鏈條服務”。要切實發揮平安山東建設考核評價涉及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相關考評激勵導向作用,進一步完善調解工作考評標準、方式方法,堅決防止因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化解不力、風險外溢造成不良影響。 12.探索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智能化建設。依托全省“智慧人社”一體化系統開發設計線上線下貫通的調解服務功能,推進與省“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線上平臺有效銜接。要深化“互聯網+調解”服務平臺應用和“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工作,積極使用工會、工商聯等部門在線調解平臺,探索手機APP、小程序、公眾號等平臺的調解功能,做實調解服務“網上辦”“掌上辦”的細分應用場景,強化數據賦能,提供更為高效便捷的調解服務。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黨委政法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工會、工商聯、企聯組織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充分認識在全省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提升行動的重大意義,增強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在新征程新起點上持續高質量發展,創新打造調解工作“齊魯樣板”。 (二)抓好任務落實。各地要對照確定的12項主要措施,建立重點任務落實進度臺賬,加強調研督導和跟蹤調度,充分發揮相關部門職能優勢和聯動體系功能,強力破難點、治堵點、疏淤點,健全完善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長效機制,確保提升行動取得扎實成效。 (三)總結宣傳經驗。2026年初,各地要對提升行動開展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總結。提升行動期間,各地要積極宣傳工作進展和成效、好的經驗和做法,營造“比學趕幫超”的濃厚氛圍,帶動全省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調解效能整體提升,更好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附件:山東省標準化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擴容提質實施方案 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員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總工會 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 山東省企業聯合會/山東省企業家協會 2024年8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調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附件 山東省標準化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擴容提質實施方案 一、實施目標 重點針對專業程度、服務能力和社會公信力,修訂完善省級標準化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評查認定指標,指導現有132家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對照新指標開展提質增效建設。在此基礎上,堅持培育提升存量與發展新質增量并重,到2025年底前按照新指標組織兩批評查認定,推進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有序擴容,實現全省各縣(市、區)及市轄開發區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全覆蓋(轄區內至少1家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進一步增強典型引路、示范帶動效果。 二、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評查認定指標 (一)基礎指標 1.制度機制。①調解組織名稱規范、按規定懸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標識;②調解工作程序、工作職責和調解員行為規范上墻公布;③調解工作規范化,建立爭議預防、引導協商、調解登記、調解處理、督促履行、回訪反饋、檔案管理、統計報告、調解員管理、業務學習等制度,落實調解員名冊制度;④建立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聯合)調處機制和報告制度。 2.基礎保障。①落實協商調解工作經費;②設置專門的接待場所和調解室,配備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必要辦案辦公設施設備;③具備智能化辦公能力,可以在網絡平臺、手機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實現在線調解;④落實“以案定補”等激勵保障措施;⑤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實現信息在線互聯互通;⑥實現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司法確認的網上流轉。 (二)提升指標 1.專業程度。①配備至少1名專職調解員,有比較穩定的兼職調解員隊伍,調解員持有效調解員證書上崗;②積極吸納法學專家、律師、法官(含退休)、檢察官(含退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勞動關系協調員(師)等專業力量擔任兼職調解員;③調解員依法調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居中調解職責;④調解員熱愛調解工作,以維護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己任,恪盡職守,甘于奉獻;⑤調解員參加過人社、工會、工商聯、企聯等部門組織的有關培訓,且培訓合格;⑥須有調解品牌工作室;⑦年度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案件歸檔規范,統計上報準確無誤;⑧年度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成功率達到65%以上。 2.服務能力。①積極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深入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服務;②培育和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協商意識,會同工會組織等完善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積極引導協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③接待、咨詢、受理、調解等環節規范有序,業務流程和業務術語標準無誤,電子臺賬動態更新;④制作的調解協議書均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由調解員簽名,加蓋調解組織印章;⑤及時督促調解協議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向當事人發放履行告知書,落實調解建議書、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調裁審銜接制度;⑥開展仲裁機構委托調解工作,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總對總”)并實際開展人民法院委托調解工作;⑦使用全國勞動人事爭議在線調解服務平臺、“智慧人社”一體化服務平臺、“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線上平臺、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或其他“互聯網+調解”服務平臺開展工作;⑧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回應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實施步驟 (一)從文件下發之日,各市指導現有132家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對照新指標開展提質增效建設。 (二)從文件下發之日,各市指導尚無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的縣(市、區)及市轄開發區按照新標準開展培育工作。 (三)2024年11月底前,各市對尚無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的縣(市、區)及市轄開發區,根據省廳分配的縣(市、區)及市轄開發區名額每個推薦1-2家調解組織;2024年底前,完成第四批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認定工作。 (四)2025年10月底前,各市對尚無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的縣(市、區)及市轄開發區,每個推薦1-2家調解組織;2025年11月底前,完成第五批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認定工作。 四、總結評估 2025年底前,對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擴容提質工作進行總結,以適當形式交流各地經驗做法,健全完善省級標準化調解組織發揮典型帶動、示范引領作用的長效機制。 |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