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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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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人社字〔2024〕84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進一步提升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山東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居民養老保險服務處) 山東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 第一條 為統一全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業務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2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保險經辦有關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11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23〕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在省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 已經按國家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業務,鄉鎮(街道)服務中心和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助辦理。 第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條件或達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年齡時,如有分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前6個月內,可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手續,提出銜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告知書》(附件1)。 第五條 參保人員可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后參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養老保險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銜接申請,也可通過“愛山東”政務服務平臺或移動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網站、手機APP等線上服務渠道提出銜接申請。 第六條 居民養老保險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銜接申請,或辦理待遇享受手續時發現參保人員存在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記錄,應當將參保人員銜接申請和參保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傳遞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后參保地(或待遇享受地)社保經辦機構。 第七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銜接申請或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傳遞信息后,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條件,且待遇享受地確定為我省的,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銜接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續。如待遇享受地確定為外省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保險經辦有關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11號)規定辦理。 (二)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條件的,按受理渠道向申請人反饋。參保人員選擇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銜接至居民養老保險手續;參保人員選擇延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停止辦理銜接手續。 第八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發現參保人員存在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記錄,社保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人員可辦理制度銜接業務。參保人員提出銜接申請的,應先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第九條 居民養老保險銜接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銜接申請或相關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居民養老保險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附件2)。 (二)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集的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辦理省內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集; 2.生成《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3),傳遞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確認《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向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反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確認信息; 3.錄入參保人員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4.合并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 (四)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確認信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居民養老保險參保關系,20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轉移基金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對轉移金額,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條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銜接至居民養老保險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銜接申請或相關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業務歸集的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辦結以下手續: 1.查詢參保人員省內居民養老保險的最后參保地; 2.核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辦理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 3.歸集省內其他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記錄,生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傳遞至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二)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確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反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確認信息; 3.錄入參保人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4.合并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 (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確認信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關系,20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四)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自收到轉移基金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對轉移金額,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辦理制度銜接的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采取“先銜接后退費”的辦法,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的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含其他資助,下同)、被征地個人繳費和被征地集體繳費本金退還本人,重復繳費產生的利息納入個人賬戶計發養老金。 重復繳費產生的政府補貼按以下辦法處理:銜接至居民養老保險的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用于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銜接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還至轉出地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用于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二條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重復繳費退費: (一)通過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5)。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年度被征地個人繳費本金+年度被征地集體繳費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收到轉移基金后,按規定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重復繳費產生的政府補貼退還按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負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后,應當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四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信息系統,確保社保經辦機構地址、聯系方式、銀行賬戶等信息準確完整,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參保人員,或提供辦理情況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本規程從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我省已有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告知書 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 3.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5.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 6.附 件.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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