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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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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人社所,有關單位,各企業: 為積極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人社部、省人社廳、市人社局有關通知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支付職工勞動報酬 (一)因隔離治療等情形工資支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二)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對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三)春節假期延長期間工資支付。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二、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采取調整開工時間、避免人員密集生產活動等措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對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三、依法處理勞動關系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四、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處 加大案前調解力度,完善在線接訪、在線調解、電話調解等措施,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非接觸方式即時溝通,足不出戶或只跑一趟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因受疫情影響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依法順延審理期限。 五、加強勞動用工服務和風險監測處置 各鄉鎮(街道)人社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及時回應企業和職工關切,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要加強勞動關系風險預測預警,對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勞動關系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黨委、政府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告。 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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