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汶環罰字[2018]161號
汶上縣兆和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300839637847
法定代表人:鄭君
地址: 汶上縣南旺鎮政府駐地東南1500米(濟梁公路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8年9月7日,環保部強化督查組對你公司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南車間內鑄造件去除角冒口工序,產生的粉塵未采取收集處理措施廢氣直排。2018年9月7日汶上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到現場核實,情況屬實。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汶環罰告(聽)字【2018】16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叁萬元整
三、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汶上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選擇向有管轄權的汶上縣、嘉祥縣、金鄉縣、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汶上縣環境保護局(印章)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