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藥監法〔2017〕125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121號、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8〕22號)相關規定,制定本標準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汶上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發布工作的原則、責任主體、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2 原則
公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相關信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準確、及時、便民、“誰處罰、誰公開、誰負責”和“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的原則。
3 責任主體
3.1 由案件辦理主體(包括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分局)、縣食品藥品稽查大隊)制作、初審、申請發布。
3.2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公開載體的日常管理、維護及監管工作,保證正常運行。
4 工作流程
4.1
由案件辦理主體提供信息資料,包括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填寫《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審批表》,提交局政務公開分管負責人審核,審核通過后,再提交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審批情況如下:
a) 同意在該載體公開: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時發布信息;
b) 不同意公開的:給予不同意公開理由且不公開;或給予整改意見,待整改后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時發布信息;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完成后,相關過程資料及表格進行存檔備案。
5 工作要求
5.1 信息發布前必須認真校對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報送。對因審核不嚴導致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失實、泄密、引發負面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2 建立完善信息發布登記制度,所有發布信息的審核表要存檔保存,以備查閱。
5.3 建立信息復查制度,信息報送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信息復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更正,及時撤除不符合規定的信息。造成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由責任部門和個人消除。
5.4 對不按保密規定提交審核或保密審核不嚴,導致泄密的,追究相關部門及負責人責任。
5.5 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信息。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予公開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主要負責人批準。
5.6 公開信息發布流程圖詳見。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分局)、縣食品藥品稽查大隊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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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分管負責人審核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