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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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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設施運行要求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選型、安裝、運行、審查、監測質量控制、數據采集和聯網傳輸,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行使以下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是指列入國控、省控、市控及縣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的排污單位;重點監控企業是指城鎮污水處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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