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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延續)服務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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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依據 1.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1.2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4項。 2.是否審核轉報事項:否 3.有無審批數量限制:無 4.審批條件 4.1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4.2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4.3 供水單位機關報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4.4 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4.5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4.6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4.7 供水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件的涉水產品。 4.8 飲用水水源地必須設置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及一切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4.9 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4.10 當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所需申請材料 5.1《汶上縣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延續)申請表》2份,(窗口提供樣表); 5.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提供復印件2份); 5.3衛生管理組織、制度(一式兩份); 5.4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復印件2份; 5.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有資質證明的提供相應證明文件(驗原件,提供復印件一式兩份); 5.6供水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一式兩份); 5.7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一式兩份); 5.8使用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5.9水質檢驗人員、儀器設備的配備及自檢情況(一式兩份); 5.10所在地(市、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水質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6.1 受理 6.2 審核 6.3 現場勘查(需申請人配合) 6.4 辦結 7.是否收費:否 8.收費依據: 無 9.收費標準: 無 10.法定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11.承諾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12. 聯系電話:0537-7239991 13. 部門投訴電話:0537-7212338
汶上縣集中式供水單位 衛生許可(延續)申請表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日 期
汶上縣衛計局制
填 表 說 明
1、本申請表除法定代表人簽字(鋼筆或簽字筆)、申請單位簽章外,其他項目一律打印(A4規格紙張、中文用仿宋GB2312四號,英文用12號字)不得手寫,所提交材料盡可能反正面打印、復印。 2、申請材料內容應完整、清楚,無涂改、漏項。申請材料中同一項目的填寫要前后一致。 3、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單位提供的所有資料要逐頁加蓋單位公章,無單位公章的由單位法定代表人逐頁簽字確認。 4、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規及申報與受理規 范。未按申報要求申報的,將不予受理。
樣表
汶上縣集中式供水單位 衛生許可(延續)申請表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日 期
汶上縣衛計局制
填 表 說 明
1、本申請表除法定代表人簽字(鋼筆或簽字筆)、申請單位簽章外,其他項目一律打印(A4規格紙張、中文用仿宋GB2312四號,英文用12號字)不得手寫,所提交材料盡可能反正面打印、復印。 2、申請材料內容應完整、清楚,無涂改、漏項。申請材料中同一項目的填寫要前后一致。 3、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單位提供的所有資料要逐頁加蓋單位公章,無單位公章的由單位法定代表人逐頁簽字確認。 4、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規及申報與受理規 范。未按申報要求申報的,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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