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核發服務指南
1.設立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通過,2014年4月修訂)第四十五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通過,2018年1月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一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訂,2016年1月1日執行)第十九條
1.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1.5環保部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
2.是否審核轉報事項
是
3.有無辦理數量限制
無
4.辦理條件
在汶上縣行政區域內,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5.所需申請材料
5.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申請人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并打印 原件2份 加蓋單位公章)
5.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原件2份 加蓋單位公章)
5.3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原件2份 加蓋單位公章)
5.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證明材料。(提供復印件2份 加蓋單位公章)
5.5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稱、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提供復印件2份 加蓋單位公章)
6.辦理程序
6.1申請人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冊賬號并進行信息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日)
6.2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申請并到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6.3受理
6.4審核
6.5領取《排污許可證》并公告
7.是否收費
否
8.收費依據
9.收費標準
10.法定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11.承諾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
12.聯系電話:
13.部門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