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三節 凍 結 第二十九條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二節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三節 代履行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