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149號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