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
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