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機構資質
(1)檢查是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查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簽發曰期、簽發部門、蓋章、格式及有效期限,核實其真實性;調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獲 取途徑,是否存在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等情形。
查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 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等登記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是否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2)檢查醫療機構是否按期校驗;是否通過校驗;暫緩校驗期內是否發布醫療服務信 息和廣告、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是否執業、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是否收治新病人及開展門診業務。檢查是否從事疾病診斷、治療等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1 )檢查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是否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是否與第一名稱相同。
(2)檢查醫療機構是否將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
(3)檢查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地址、人員、內容、使用的器械、藥品等,以及與 診療活動相關的登記本、病史、處方、檢查化驗單、治療單、收費單據等,核查醫療機構是否超出其核準診療科目或改變服務方式開展診療活動。
(4)檢查醫療機構在崗醫務人員是否按規定做到掛牌上崗,核查其相應資質,了解該機構是否存在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情況。
(5)抽查醫療機構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等醫療證明文件,核對有關的就診記錄,核查其是否存在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情況。
(6)抽查醫療機構門、急診及住院病歷等醫療文書書寫與保存情況,核查醫療機構在 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以前是否執行告知制度,以及查房制度、危重病人搶救 制度、疑難病歷討論制度、交接班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術前討論制度等相關制度的落 實情況。
(7)抽查相關醫務人員,核查首診負責制以及會診、搶救等制度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