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5號
第八十三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 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 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 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 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