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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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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80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11年2月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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