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80號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