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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籌設、設立、變更、分立、合并、終止審批服務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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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立依據 《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通過,2013年6月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2.是否審核轉報事項 否 3.有無審批數量限制 無 4.審批條件 4.1申請民辦學校籌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4.1.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4.1.2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4.2申請民辦學校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4.3申請民辦學校變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本事項無相關條件限制。 4.4申請民辦學校分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民辦教育機構分立的條件 4.5申請民辦學校合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民辦教育機構合并的條件 4.6申請民辦學校終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4.6.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4.6.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4.6.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5.所需申請材料 5.1申請民辦學校籌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5.1.1申辦報告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5.1.2舉辦者身份證明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法人為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個人為身份證 5.1.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資信證明或存款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意向書 5.1.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捐贈性質的 校產需要) 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1.5聯合辦學協議(聯合辦學的需要) 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申請民辦學校設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5.2.1設立審批登記表3份原件(登錄“濟寧市教育局”官方網站,從“發展規劃科教育規劃板塊” 下載填報并打印) 5.2.2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資格證書等)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3校產來源證明(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等)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4建筑質量合格證明或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含抗震等級情況,由具有建筑設計乙級以上資質單位出具)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5校舍消防驗收合格證明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6設施設備清單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2.7民辦學校聘任校長備案表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2.8驗資報告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9食堂衛生許可證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10申辦報告3份原件(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5.2.11舉辦者身份證明(法人為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個人為身份證)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12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資信證明或存款證明)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13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捐贈性質的校產需要) 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14聯合辦學協議(聯合辦學的需要) 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15籌設批準書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2.16籌設情況報告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2.17學校章程3份原件 5.3申請民辦學校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5.3.1學校變更申請書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2民辦教育機構變更登記表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3.3理(董)事會關于變更的決議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3.4學校財務清算報告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5學校財務清算審計報告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6舉辦者身份證明(法人為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個人為身份證)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7發布該學校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公告的憑證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8驗資報告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9原舉辦者與擬任舉辦者之間的變更協議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10符合申請的辦學層次、類別的資質證明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11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3.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4申請民辦學校分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5.4.1學校分立的申請書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4.2學校分立方案(分立原因、目的、資產與債務分割、師生安置及其他相關問題)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4.3民辦學校理(董)事會關于學校分立的決議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4.4現有學校財務審計報告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5.4.5現有學校財務報表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4.6現有學校財產清冊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5申請民辦學校合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5.5.1學校合并的申請書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5.2學校合并方案(合并原因、目的、資產與債務合并、師生安置及其他相關問題)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5.3合并各學校理(董)事會關于學校合并的決議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5.4現有學校財務審計報告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5.5現有學校財務報表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5.6現有學校財產清冊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6申請民辦學校終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5.6.1終止申請書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6.2理、(董)事會關于終止的決議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5.6.3學校財務審計報告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6.4學校財務清算報告(含債權債務結清承諾)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6.5在校學生安置方案3份(1份原件,2份復印件) 5.6.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3份(驗原件,提供3份復印件) 6.辦理程序 6.1申請 6.2受理 6.3審核 6.4現場勘察(需要申請人配合) 6.5辦結 7.是否收費:否 8.收費依據:無 9.收費標準:無 10.法定辦理時限: 民辦學校的籌設 30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的設立 90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 90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 20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的終止 20個工作日 11.承諾辦理時限: 民辦學校的籌設 7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的設立 22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 22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舉辦者、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 5個工作日 民辦學校的終止 5個工作日 12.聯系電話:6551175 6551168 13.部門投訴電話:655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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