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在辨識完成后,如實填寫《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2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4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1)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2)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以下內容:評估的主要依據;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事故應急措施;評估結論與建議。
6、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4.3相關內容要求。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1)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2)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3)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4)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5)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6)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8、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