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2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3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5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6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7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7.1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7.2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7.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7.4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8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9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11]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10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11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