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汶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信息發布的公開原則、事項名稱、公開依據、公開主體、公開時限、內容標準和工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汶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信息發布工作。
2.公開原則
信息發布工作要嚴格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便民、誰制作誰公開、誰審核誰負責的總原則。
3. 事項名稱
公共服務。
4.公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5.公開主體
汶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許可服務科
6.公開時限
信息形成起20個工作日內。
7.內容標準
公開內容包括: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或許可證號、許可內容、行政相對人名稱、許可決定日期、許可生效日期、許可有效期限、許可機關等其他內容。
8.工作要求
8.1 信息發布前必須認真校對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報送。對因審核不嚴導致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失實、泄密、引發負面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2 建立完善信息發布登記制度,所有發布信息的審核表要存檔保存,以備查閱。
8.3 建立信息復查制度,信息報送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信息復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更正,及時撤除不符合規定的信息。造成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由責任部門和個人消除。
8.4 對不按保密規定提交審核或保密審核不嚴,導致泄密的,追究相關部門及負責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