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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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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實施學前教育資助政策的通知》(魯財教〔2011〕96號),2011年秋季學期起,山東省設立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以下簡稱“政府助學金”)。為加強政府助學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公辦性質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包括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第三條 學前教育資助實行屬地管理,由幼兒園所在地的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實施,所需資金由省與市(省直管縣)財政按比例分擔。
第二章 資助范圍與標準
第四條 政府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惠普性幼兒園3-5歲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 第五條 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元。具體分為3檔,1檔1000元,2檔1200元,3檔1400元。政府助學金主要用于兒童在園期間的保教費用及伙食費補助。 第六條 平均資助面為普惠性幼兒園3-5歲在園幼兒的10%。各地可結合當地學前教育發展實際,擴大資助比例,提高資助標準,加大資助力度。 第七條 各地在確定資助對象時,對孤兒、殘疾幼兒、烈士子女、少數民族幼兒、因病因災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兒童要優先予以資助,并向農村貧困地區給予傾斜。
第三章 經費落實與撥付
第八條 省按各市(省直管縣)上一年在園兒童人數的10%測算下達省補助資金。各級要嚴格按照省財政補助資金數額同比例落實地方應承擔的資金。各級安排的政府助學金資金要專款專用,在確保達到平均資助面和資助標準的基礎上,如有結余,結余資金全部用于提高資助比例,確保助學金政策不折不扣地執行到位。 第九條 每年7月中旬以前,省財政廳根據省教育廳提供的在園兒童人數,將省補助資金分別下達各市、省直管縣(市)財政局。8月底之前,市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將上級下達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應分擔的資金下達轄區內所有幼兒園。
第四章 申請和發放程序
第十條 政府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按學期發放。 第十一條 幼兒園于每年9月開園時受理資助申請。 1、申請資助兒童提交《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低保家庭兒童、孤兒須分別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兒童福利證”,殘疾兒童須持有殘聯發放的“殘疾人證”。 2、幼兒園要成立評審小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提交的資助申請進行認真審核。評審小組確定擬資助名單后,在幼兒園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無異議后,幼兒園在開園1個月內將政府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兒童。 第十二條 幼兒園要為每位受助兒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政府助學金發放至兒童的銀行儲蓄卡,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政府助學金。為兒童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兒童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兒童享受的政府助學金中抵扣。 第十三條 幼兒園按實際受助幼兒情況填寫《學前教育接受資助幼兒匯總表》(見附件2),于每年10月底前報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填寫《學前教育接受資助兒童統計表》(見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逐級匯總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幼兒園要根據有關要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做好在園兒童信息和受助兒童信息基礎管理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兒童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五條 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各幼兒園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兒童資助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六條 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 第十七條 幼兒園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政府助學金及提取資助經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要把學前教育資助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并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擠占挪用資助經費、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學校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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